委員建議重罰網絡誹謗行為 提升營銷號誹謗成本
- 來源:人民政協(xi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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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liyunfei
隨著微博、抖音等社交平臺的興起,網民“發(fā)聲”越來越容易,也給網絡誹謗創(chuàng)造了便利的條件。盡管利用網絡進行侮辱、誹謗等侵犯公民人格權的行為,對于受害者本人及整個網絡社會秩序皆具有極強的殺傷力和破壞力,但由于行為成本低、維權難度大、社會容忍度高等負面因素,使得這類行為日益猖獗。
以杭州女士取快遞被造謠“出軌”一案為例,網絡誹謗對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困擾、甚至是無法彌補的損失,并且存在著舉證難、定罪難、追責難等問題。
為此,全國政協(xié)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韋震玲呼吁:遏制網絡誹謗犯罪,正確引導網絡行為。
“建議通過完善打擊網絡誹謗行為的法律體系,加大網絡誹謗行為的打擊力度?!表f震玲表示,雖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解釋,但目前網絡環(huán)境已發(fā)生了重大改變,原有司法解釋在行為特征、轉發(fā)條數(shù)的立案標準等,均存在大量與社會不相適應的情況。
應當根據(jù)目前微信公眾號、微博、抖音等主流社交平臺的信息發(fā)布模式,設置新的規(guī)范準則和立案標準,尤其是作為公訴案件處理的標準,為司法工作人員明確誹謗罪的公訴界限,維護自訴程序的獨立價值,在公共利益與被害人的隱私和個人意愿中取得平衡。
韋震玲建議,通過立法明確網絡平臺、廣告主體以及相應的監(jiān)督主管部門等各網絡主體的責任,明確網絡平臺的管理責任,加大實名制管理,設置平臺對于配合公民維權取證的義務,加大對于管理不力甚至為了追求平臺“流量”而放任、故意引導網絡誹謗行為的懲處力度。
加大對于“流量”至上的廣告投放范式的規(guī)范和引導,通過增加罰金等手段,提升“營銷號”的誹謗成本;加大對于網絡誹謗行為的監(jiān)督力度,提升網絡監(jiān)管的技術手段,同時對于網絡誹謗行為的相關責任以及維權手段進行普法宣傳,讓公民意識到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鼓勵公民正當維權,通過各種監(jiān)督手段消滅網絡誹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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